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