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