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