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