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