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