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