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