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