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 河东守尉行县至绛,绛侯勃 自畏恐诛, 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 有上书告 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 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 。公主者, 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胜之 尚之,故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 为言薄太后,太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 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 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 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 邪!”文帝 既见绛侯狱辞,乃 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绛侯 既出,曰:“吾 尝将百万军,然安 知狱吏之贵乎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