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